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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纠纷诉讼我司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1-09-06 17:01 浏览次数: 作者:admin

我司的说明:
       到今年9月15日苏州科铭生物就成立满10周年了。
       在成立快满10周年之际,抓紧时间把一些课题组或者经销商可能会感到困惑的问题交代清楚,以便轻装上阵,再创辉煌。
       此前集中交代了格锐思和梦犀与我司的复杂关系。今天把我司唯一劳动仲裁和唯一诉讼的案件交代一下(判决书原文照抄)。
       引进王川负责我司行政和人事,本来是为了规范我司劳动人事制度,想不到反而造成了第一次劳动仲裁和诉讼。好在以此为机会,加强了我司合规建设!
       我司与员工、经销商和用户打交道的原则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和相互成就”,10年来我们是一直遵循这个原则,今后我们将继续坚守这个原则。

2021年9月6日星期一
 
王川与苏州科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5-1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苏州科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1)苏0591民初27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亮,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州科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82316952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2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焕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美,女,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川与被告苏州科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铭生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亮,被告科铭生物法定代表人徐焕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行政岗位固定十四薪工资7883.14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9785.4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入职被告处,双方2019年3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2月未给原告缴纳社保公积金,2020年8月被告无故克扣原告工资1000元,经原告多次沟通催要无果,2020年10月10日无奈向被告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裁决就被告无故扣罚工资认定事实不清,并非“被告因计算有误少支付原告部分金额,非主观故意”,而是无故违法扣罚工资。

被告辩称
被告科铭生物答辩:认可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金额已经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原告从事办事员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并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2802元及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按被告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020年10月10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公积金为由提出离职。
另查明:2020年8月21日,被告作出对王川擅自长时间脱岗给予警告处分的决定,以王川8月19日上午请假未经批准,擅自脱岗为由,作出下述处分:计旷工一次罚款200元、责成深刻反省、做出书面检查、计警告处分一次。
2020年8月24日,被告作出对王川破坏公司大会并言语攻击总经理的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以王川8月20日上午公司全体大会上拒绝会议发言安排、破坏大会、言语攻击总经理为由,作出下述处分:记严重警告一次、罚款400元、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在全体员工面前正式向总经理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020年8月24日,被告作出对王川拒绝修改会议记录包括栏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以王川对于8月20日大会会议记录过于简单、拒绝增加会议记录为由,作出下述处分:记严重警告一次、罚款400元、责成深刻反省、提交书面检查。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返还原告上述罚款1000元。被告垫付原告2019年3月公积金社保个人承担部分740元、2020年10月公积金社保个人承担部分623.08元。原告未休年休假3.5天。
原告认为其工资由固定5000元/月、十四薪及年终奖构成,并提供录音,以证实其被告法定代表人及会计均确认存在十四薪。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表示原告故意诱导录音,双方并无十四薪的约定,支付的是年终奖,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3000元构成。不认可十四薪,十四薪就是年终奖。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及员工绩效考核决定是否发放。没有相关绩效考核标准,看公司运营情况。
再查明:王川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0日裁决科铭生物支付王川工资差额478.95元(备注:此款是未休完年假折算的补偿款);不予支持王川的其他仲裁请求。王川不服仲裁裁决,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科铭生物已支付王川上述裁决款项478.95元。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处分决定书、社保公积金缴费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2629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原告主张的十四薪,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原告表示双方口头约定,仅提供录音,但录音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并未明确确认双方存在十四薪的约定,故仅凭该录音不足以证实双方对此存在明确约定,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原告以被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被告已为原告缴纳社保,其次,就报酬,被告虽对原告罚款1000元、扣除该部分工资,但被告系因原告违纪而处罚;此外,处罚虽有不当但被告已返还该罚款,表明被告并无克扣劳动者报酬的主观故意;再次,仲裁裁决的工资差额为2020年10月工资差额,系离职当月的工资,被告并未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情形。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邵婷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