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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我司与梦犀面谈了

发布日期:2021-12-30 16:25 浏览次数: 作者:admin

一、背景
        2021年6月,我司向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苏州梦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犀),涉嫌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1)梦犀股东吴华静系我司前员工,利用工作之便,盗窃我司生化试剂盒配方等技术信息;(2)梦犀执行董事、法人代表王黔使用吴华静从我司盗窃的生化试剂盒配方,组织生产和销售,谋取经济利益
        事实1:2018年7月~2021年2月,我的硕士研究生吴华静毕业后,即加入我司,负责生化试剂盒的咨询和售后,。因为履行上述岗位职责的需要,在签署了保密协议后我司对吴华静开放了生化试剂盒全套配方(电子版)。2021年2月吴华静未正常交接,即从我司离职。
       
        事实2
:2019年4月3日,梦犀成立,王黔是法人代表;2021年6月2日,吴华静成为股东,占25%股份
       
        事实
3:2021年3月吴华静加入梦犀,同年4月9日就上架454种生化试剂盒,其种类和说明书与我司几乎一致。我司从2021年5月28日开始,就在官网上多次明确指控梦犀的生化试剂盒配方系从我司盗窃[1~4],但是梦犀和吴华静都从未回应上述指控,也未起诉我司侵犯其商誉,或者侵犯吴华静名誉权。
       
        事实4
生化试剂盒研发需要专业人员和大量时间,梦犀不具备一个月就研发454种生化试剂盒的能力:(1)据我司所知,2021年3月梦犀员工中仅吴华静是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专业硕士,具备生化专业背景,但是其在2015年9月~2018年6月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和2018年7月~2021年2月在我司工作期间,几乎没有生化试剂盒研发经历;(2)研发一种生化试剂盒需要大量的时间,吴华静加入梦犀后一个月的时间内就研发454种生化试剂盒,平均每天研发15种试剂盒,远远超出了其他所有同行的研发速率
       
        基于以上事实1~4,我司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16条请求贵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对梦犀涉嫌盗窃并使用我司商业秘密(生化试剂盒配方)的行为进行调查:(1)责成梦犀书面说明其生化试剂盒配方的真正来源,是自主研发,还是受让、受赠或者并购,或者其它合法途径,并且提供证明材料;(2)组织我司与梦犀相互质证;(3)如果需要,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者教授参加我司与梦犀的相互质证,并且提供专家意见;(4)就梦犀生化试剂盒配方来源做出明确结论;(5)如果确认梦犀从我司盗窃并使用生化试剂盒配方,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和第21条等追究梦犀、王黔和吴华静,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面谈
        2021年12月30日上午,苏州市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创分局稽查中队,就我司举报“苏州梦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吴华静(以下简称梦犀)涉嫌盗窃和使用我司生化试剂盒配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一事,组织我司与梦犀面谈。参加者合计稽查中队2人、梦犀1人和我司3人(含1位我司法律顾问)。我司提问和梦犀王黔回答情况是我司整理的,未经梦犀王黔核对,欢迎梦犀王黔补充或者修正。
 
        我司提问1:梦犀现有生化试剂盒配方的来源于(1)自己研发,(2)受让、受赠或者并购所得,(3)公开途径,(4)其他途径? 
        梦犀王黔答:我不太清楚。我司没有生化试剂盒配方,当用户需要时,我司就参考国标或者其它公开文献,3~5天就可以研发出来。
 
        我司提问2:既然梦犀没有生化试剂盒配方,那么在产品宣传册和官网上的500多种生化试剂盒是怎么回事儿?
        梦犀王黔答:其实没有那么多,只是宣传而已。用户有需要了,我们再研发。
 
        我司提问3:梦犀有多少员工从事生化试剂盒研发?
        梦犀王黔答:大概2个,或者3个员工吧。
 
        我司提问4:吴华静何时加入梦犀?
        梦犀王黔答:大概今年3月份或者4月份吧。
 
        我司提问5:吴华静参与梦犀生化试剂盒研发了吗? 
        梦犀王黔回答:吴华静在梦犀做技术工作。
 
        对比事实1~4,各位对梦犀王黔的上述回答回答,有什么感觉呢?
 
三、我司的建议
        鉴于梦犀王黔不愿意直接回答我司的提问,我司无法就下述问题进行进一步沟通。
 
1 如果梦犀生化试剂盒配方是自己研发,那么提供研发人员(专业、学历)、研发时间和研发记录等相关证据或者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相关专业的教授/专家,审查梦犀是否具备必需的研发能力、研发条件和研发时间。
 
2 如果梦犀生化试剂盒配方是受让、受赠或并购所得,那么请对方提供具体的依据,包括转让人、赠送人或者并购自哪家公司/单位,相关协议,转让人、赠送人或者并购自哪家公司/单位的研发记录、研发能力、研发时间的证据或者依据。
 
3 如果梦犀生化试剂盒配方是公开途径获得,请对方提供是从哪些公开途径获得的,拿出能够从这些公开途径获得300多种生化试剂盒配方的证据,最好现场演示一下。
 
4 我司和梦犀双方交换证据和依据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第二次沟通,进行相互质证。必要时邀请专家给出鉴定意见。
 
        不知各位认为我司1~4的建议和要求是否过分呢?
 
        本来我以为年前不会再发布文章,想不到今年的倒数第二天,在时隔6个月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终于组织我司与梦犀面谈,只能加班向各位课题组老师汇报一下我司与梦犀面谈的简要情况。
        我司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的维权难度,也理解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谨慎态度。但是,我司仍然相信“事实胜于雄辩”,也相信法律,更加相信课题组各位老师的常识、逻辑和专业水平,相信各位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对是非曲直能够做出自己的判断,从而选择靠谱的生化测定外包公司,以轻松、及时拿到真实、可靠的测定结果。
 
扩展阅读
1 苏州梦犀吴华静:一个人,一个月,“研发”成功四百五十四种生化试剂盒
www.cominbio.com/a/news/kemingguandian/2021/0528/2000.html
2 我的师妹吴华静
www.cominbio.com/a/news/kemingguandian/2021/1019/2037.html
3 梦犀创始人王黔其人其事
www.cominbio.com/a/news/kemingguandian/2021/1022/2038.html
4 给格锐思和梦犀普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www.cominbio.com/a/news/kemingguandian/2021/1224/2075.html
 
附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与侵犯商业秘密相关的条款
 
1 第九条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实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声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4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5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6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9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10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1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13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