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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我司与梦犀面谈了
发布日期:2021-12-30 16:25
浏览次数:
作者:admin
一、背景
2021年6月,我司向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苏州梦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犀),涉嫌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1)梦犀股东
吴华静
系我司前员工,利用工作之便,
盗窃我司生化试剂盒配方等技术信息
;(2)梦犀执行董事、法人代表
王黔
,
使用吴华静从我司盗窃的生化试剂盒配方,组织生产和销售,谋取经济利益
。
事实1
:2018年7月~2021年2月,我的硕士研究生
吴华静
毕业后,即加入我司,负责生化试剂盒的咨询和售后,。
因为履行上述岗位职责的需要,在签署了保密协议后我司对吴华静开放了生化试剂盒全套配方
(电子版)。2021年2月吴华静未正常交接,即从我司离职。
事实2
:2019年4月3日,梦犀成立,王黔是法人代表;2021年
6
月2日,吴华静成为股东,占2
5%
股份
。
事实
3
:2021年
3月吴华静加入梦犀,同年
4
月9日就上架
454
种生化试剂盒,其种类和说明书与我司几乎一致
。我司从2021年5月28日开始,就在官网上多次明确指控梦犀的生化试剂盒配方系从我司盗窃
[
1~4]
,但是
梦犀和吴华静都从未回应上述指控
,也未起诉我司侵犯其商誉,或者侵犯吴华静名誉权。
事实4
:
生化试剂盒研发需要专业人员和大量时间,梦犀不具备一个月就研发
454
种生化试剂盒的能力
:(1)据我司所知,2021年3月梦犀员工中
仅吴华静是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专业硕士
,具备生化专业背景,但是其在2015年9月~2018年6月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和2018年7月~2021年2月在我司工作期间,几乎没有生化试剂盒研发经历;(2)研发一种生化试剂盒需要大量的时间,吴华静加入梦犀后一个月的时间内就研发454种生化试剂盒,
平均每天研发1
5
种试剂盒,远远超出了其他所有同行的研发速率
。
基于以上事实1~4,我司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16条请求贵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对梦犀涉嫌盗窃并使用我司商业秘密(生化试剂盒配方)的行为进行调查:(1)责成梦犀书面说明其生化试剂盒配方的真正来源,是自主研发,还是受让、受赠或者并购,或者其它合法途径,并且提供证明材料;(2)组织我司与梦犀相互质证;(3)如果需要,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者教授参加我司与梦犀的相互质证,并且提供专家意见;(4)就梦犀生化试剂盒配方来源做出明确结论;(5)如果确认梦犀从我司盗窃并使用生化试剂盒配方,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和第21条等追究梦犀、王黔和吴华静,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面谈
2021年12月30日上午,苏州市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创分局稽查中队,就我司举报“苏州梦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吴华静(以下简称梦犀)涉嫌盗窃和使用我司生化试剂盒配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一事,组织我司与梦犀面谈。参加者合计稽查中队2人、梦犀1人和我司3人(含1位我司法律顾问)。我司提问和梦犀王黔回答情况是我司整理的,未经梦犀王黔核对,欢迎梦犀王黔补充或者修正。
我司提问1
:梦犀现有生化试剂盒配方的来源于(1)自己研发,(2)受让、受赠或者并购所得,(3)公开途径,(4)其他途径?
梦犀王黔答
:我不太清楚。我司没有生化试剂盒配方,当用户需要时,我司就参考国标或者其它公开文献,3~5天就可以研发出来。
我司提问2
:既然梦犀没有生化试剂盒配方,那么在产品宣传册和官网上的500多种生化试剂盒是怎么回事儿?
梦犀王黔答
:其实没有那么多,只是宣传而已。用户有需要了,我们再研发。
我司提问3
:梦犀有多少员工从事生化试剂盒研发?
梦犀王黔答
:大概2个,或者3个员工吧。
我司提问
4
:吴华静何时加入梦犀?
梦犀王黔答:大概今年3月份或者4月份吧。
我司提问
5
:吴华静参与梦犀生化试剂盒研发了吗?
梦犀王黔回答
:吴华静在梦犀做技术工作。
对比事实1~4,各位对梦犀王黔的上述回答回答,有什么感觉呢?
三、我司的建议
鉴于梦犀王黔不愿意直接回答我司的提问,我司无法就下述问题进行进一步沟通。
1
如果梦犀生化试剂盒配方是自己研发,那么提供研发人员(专业、学历)、研发时间和研发记录等相关证据或者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相关专业的教授/专家,审查梦犀是否具备必需的研发能力、研发条件和研发时间。
2
如果梦犀生化试剂盒配方是受让、受赠或并购所得,那么请对方提供具体的依据,包括转让人、赠送人或者并购自哪家公司/单位,相关协议,转让人、赠送人或者并购自哪家公司/单位的研发记录、研发能力、研发时间的证据或者依据。
3
如果梦犀生化试剂盒配方是公开途径获得,请对方提供是从哪些公开途径获得的,拿出能够从这些公开途径获得300多种生化试剂盒配方的证据,最好现场演示一下。
4
我司和梦犀双方交换证据和依据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第二次沟通,进行相互质证。必要时邀请专家给出鉴定意见。
不知各位认为我司1~4的建议和要求是否过分呢?
本来我以为年前不会再发布文章,想不到今年的倒数第二天,在时隔6个月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终于组织我司与梦犀面谈,只能加班向各位课题组老师汇报一下我司与梦犀面谈的简要情况。
我司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的维权难度,也理解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谨慎态度。但是,我司仍然相信“事实胜于雄辩”,也相信法律,更加相信课题组各位老师的常识、逻辑和专业水平,相信各位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对是非曲直能够做出自己的判断,从而选择靠谱的生化测定外包公司,以轻松、及时拿到真实、可靠的测定结果。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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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梦犀吴华静:一个人,一个月,“研发”成功四百五十四种生化试剂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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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梦犀创始人王黔其人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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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给格锐思和梦犀普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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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与侵犯商业秘密相关的条款
1
第九条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
盗窃、
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
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实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仍获取、
披露、
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2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
检查;
(二)
询问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声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
查封、扣押
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
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
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4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监督检查部门
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
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5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
赔偿数额,
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
实际损失
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
获得的利益
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
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6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
记入信用记录,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予以公示。
9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1
0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1
1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1
2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1
3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
4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
2018年1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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